幸福工程
幫助困境母親,建設幸福家庭幸福工程
幫助困境母親,建設幸福家庭幸福工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委會、辦公室,云南省計劃生育協會:
今年是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創立十五周年。十五年來,幸福工程秉承“關愛母親,共享幸?!钡睦砟睿捎谩靶☆~資助、直接到人、滾動運作、勞動脫貧”模式,為我國的扶貧事業和人口計生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為了總結幸福工程十五年來所取得的成績與經驗,進一步提高幸福工程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感謝社會各界對幸福工程的支持與關愛,激發廣大幸福工程工作者的工作熱情。幸福工程全國組委會決定對各地幸福工程先進組織和個人、幸福母親以及有關社會組織等進行表彰。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省為單位,按照《幸福工程十五周年工作會議愛心機構及個人評選標準》的要求撰寫申報材料,各省級幸福工程組委會(辦公室)負責審查基層報送的材料;
二、事跡材料要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三、“愛心使者”及“幸福母親”的典型材料要有具體生動感人的事例;
四、各省務必在 4 月 25 日前將所有申報材料上報至幸福工程全國組委會辦公室(發送電子郵件到: xfgc@vip.sina.com )。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務必按照獎項申報的要求,認真準備,按時上報。
此通知。
附件一:《幸福工程十五周年工作會議愛心機構及個人評選標準》
附件二:“獎項申報表”
幸福工程組織工作委員會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中國計劃生育協會 中國人口報社
二 O 一 O 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1
幸福工程十五周年工作會議
愛心機構及個人評選標準
幸 福工 程 辦 公 室
2010 · 2 · 5
1 、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組織
2 、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奉獻單位
3 、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項目示范點
4 、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使者
5 、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幸福母親
一、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組織
1 、表彰對象
在組織建設、規章制度、宣傳推廣、善款募集、項目執行、資金監管與使用等方面有突出績效的省 ( 自治區、直轄市 ) 級幸福工程組織機構。
2 .評選標準
2.1 組織機構建設
有健全的幸福工程組織機構和領導班子。把幸福工程作為本省、市、縣計生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定期召開幸福工程工作會議,研究、制定幸福工程工作計劃,不斷總結、推廣幸福工程管理經驗等。
2.2 健全規章制度
根據幸福工程全國組委會《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管理辦法》、《幸福工程省級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切實可行的相關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
2.3 宣傳活動
積極參加全國幸福工程組委會所布署的相關工作,并自行組織幸福工程主題宣傳活動。利用電視、報刊、雜志、板報、廣播、自印宣傳冊等形式,廣泛宣傳推廣幸福工程。
2.4 善款募集
動員社會資源,廣辟籌資渠道,積極倡導并認真組織籌款活動,自籌資金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遞增。
2.5 資金使用
所募資金能按照《幸福工程管理辦法》和《幸福工程省級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合理使用,并利用自籌資金設立幸福工程項目點。
2.6 項目管理
2.6.1 能嚴格執行設立項目點時所簽署的《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協議書》;
2.6.2 按照《幸福工程管理辦法》設立幸福工程項目點,選點、選戶、選項準確;
2.6.3 在項目管理過程中能夠及時監管與服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6.4 救助率較高,脫貧率在 90% 以上,還款率在 95% 以上。
3 、評選辦法
由各省(自 治區、直轄 市)級幸福工程組織機構根據評選標準寫出自薦書面材料,報全國組委會辦公室。全國組委會評審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
二、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奉獻單位
1 .表彰對象:
1.1 為幸福工程捐款數量較多或長期捐贈的單位、企業和個人;
1.2 在研究幸福工程、促進幸福工程發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1.3 開展結對救助好的省、市級幸福工程組織機構;
1.4 積極宣傳推廣幸福工程,并成功組織義演、義賣、慈善晚宴、慈善盛典等公益活動的機構與個人;
1.5 在其他方面為幸福工程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2 、評選范圍
2.1 海內外機構、團體;
2.2 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
2.3 中央機關、各部委,各相關機構;
2.4 其他機構。
3 、評選方法
3.1 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由幸福工程各省級組委會統一上報;
3.2 其他機構由幸福工程全國組委會辦公室提名,報幸福工程組委會評審小組審定;
3.3 亦可由符合條件的單位自行上報全國組委會。
三、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項目示范點
1 .表彰對象
幸福工程縣(市)級項目點(辦公室)
2 .評選標準
2.1 能正確履行國、省、市、縣四級簽署的《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項目協議書》;
2.2 在受助母親的救助工作中能做到公平、公開、公正;
2.3 能按照“治窮”項目的要求對受助母親所開展的項目進行合理、科學、及時的指導、監管與服務。通過救助,受助母親的脫貧率在 90% 以上。
2.4 能按照 “治愚”項目的要求對受助母親開展科技掃盲、技術培訓等知識性的幫教,以使其通過此活動能夠掌握一、二門生產技能;
2.5 能按照“治病”項目的要求對受助母親免費開展婦科病的普查,一般性的治療和輔導性的服務,通過此活動能使她們基本了解自身的身體狀況和保健知識;
2.6 受助母親的資金歸還、下撥及時,還款率在 90% 以上;
2.7 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及時,數額與組委會要求相符;
2.8 救助資金在一個點上的救助率和滾動率比例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
2.9 在施救工作中善于發現和總結典型脫貧致富事例,不斷向上級提供受助母親的感人故事;
2.10 上報項目總結、執行報告等信息及時準確;
2.11 幸福工程項目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按各自優勢與條件投入財力、人力和物力,并能動員其他社會機構積極參與;
2.12 項目資金使用合法、合理、安全、有效。
3. 評選名額
各省項目點(即一個縣為一個點)總數在 10 個以下的,可根據評選標準推薦 1 個項目點;在 10 個以上 50 個以下的,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在建項目點總數的 15% 推薦;項目點總數在 50 個以上的,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在建項目點總數的 10% 推薦。
4. 評選辦法:
各省按照評選標準對轄區內的項目市、縣進行評選并書面上報全國組委會簡要事跡。全國組委會評審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
四、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使者
1. 表彰對象:
從事幸福工程工作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縣、鄉、村級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管理者。捐助單位的優秀組織者。
2. 評選標準:
2.1 從事幸福工程管理工作兩年以上 ;
2.2 對幸福工程公益事業有著積極的工作態度和良好的敬業精神 ;
2.3 在本地幸福工程的宣傳推廣、善款募集、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等工作中嚴格按照《幸福工程管理辦法》和《幸福工程項目實施方案》以及相關要求運作執行,并能按要求對項目進行適時評估與總結;
2.4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地制宜,善于創新,其經驗和做法具有典型意義和推廣價值;
2.5 經常深入到受助母親家庭了解項目進度,并針對情況及時指導,跟蹤服務;
2.6 在對受助母親的管理與服務過程中工作認真,作風嚴謹,得到受助者和其家庭的好評;
2.7 每一個救助輪次結束后的資金回收率 95% 以上,受助母親的脫貧率在 90% 以上;
2.8 積極做好對領導和群眾的宣傳工作,以使更多的人了解幸福工程;
2.9 較系統完整的保存項目實施檔案資料;
2.10 及時上報項目運作信息和工作總結及幸福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3 、評選名額
3.1 省級組委會 1-2 人;
3.2 ( 地 ) 市級按照不超過本級幸福工程組織機構 ( 如幸福工程領導小組、幸福工程辦公室等工作機構 ) 總數 20% 的名額推薦 ;
3.3 縣(市)級按照不超過縣(市)級幸福工程組織機構總數 20% 的名額推薦;
3.4 鄉(鎮、街道)、村兩級按照不超過鄉村兩級幸福工程辦公機構總數 2% 的名額推薦。
4 、評選方法
由幸福工程各省級組委會根據以上評選內容及標準從市、縣、鄉(鎮、街道)、村從事幸福工程項目管理人員中評選并將其簡要事跡書面報全國組委會。全國組委會評審小組對上報資料進行評審。
五、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幸福母親
1 、表彰對象
各省實施幸福工程項目地區的受助母親。
2 、評選標準
2.1 有強烈的脫貧愿望,并具備一定的致富能力;
2.2 項目選擇合理,受助后收效較大,變化明顯;
2.3 能認真履行救助協議,按期如數償還受助資金;
2.4 不但自家脫貧,同時還能致富不忘鄉親,主動協助他人共同脫貧;
2.5 通過救助不僅增加了家庭收入,而且提高了自我發展能力。
3 、評選辦法
各省根據以上標準從本省各幸福工程項目點評選。評選比例原則上為在救助母親人數的 2% 。已獲得過類似獎項的不再參與評選(突出事跡除外)。由市、縣項目辦將候選人員名單填寫《幸福母親推薦表》,上報省級組委會審核同意后,上報全國組委會。全國組委會評審小組對上報資料評審。
附件 2:
幸福工 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組織” 申報表
申報地區 | ?。ㄗ灾螀^、直轄市) |
事跡材料: (此空間不足可附頁) | |
申報單位簽字蓋章 2010 年 月 日 | |
Δ 省級幸福工程組織機構自薦報全國組委會。
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奉獻”推薦表 (個人)
姓名 | 性別 | 工作單位 | 職務 | |||||
主要事跡: | ||||||||
推 薦 單 位 意 見 | (蓋章) 2010 年 月 日 | |||||||
△ 各級幸福工程機構推薦,省級組委會審核加蓋公章報全國組委會
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愛心奉獻單位”推薦表 (單位)
單位名稱 | 聯系電話 | |||
地 址 | 郵 編 | |||
主要事跡: | ||||
推 薦 單 位 意 見 | (蓋章) 2010 年 月 日 | |||
△ 各級幸福工程機構推薦,省級組委會審核后加蓋公章報全國組委會
幸福工 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 “項目示范點”申報表
申報地區 | 省 縣 | 設點日期 | 資助款金額 | |||
事跡材料: (此頁空間不足可附頁) | ||||||
省組委會 (辦公室) 意 見 | 蓋章: 2010 年 月 日 | |||||
Δ 縣級幸福工程項目辦申報,省級組委會審核后加蓋公章報全國組委會
幸福工 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 “愛心使者”推薦表
姓名 | 性別 | 職務 | |||||||
工作單位 | ?。ㄊ小⒆灾螀^) 縣 鄉(鎮) | ||||||||
從事幸福工程年限 | 年 | 幸福工程職務 | |||||||
主要事跡: (此頁空間不足可加頁) | |||||||||
推 薦 單 位 意 見 | (蓋章) 2010 年 月 日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Δ 各級幸福工程機構推薦,省級組委會審核后加蓋公章報全國組委會。
幸福工 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 “幸福母親”推薦表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
所在地區 | ?。ㄊ?、自治區) 縣 鄉 村 | |||||||
資助款 使用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資助金額 | 元 | |||||
主要事跡: (此頁空間不足可附頁) | ||||||||
縣項目辦 意 見 | (蓋章) 2010 年 月 日 | |||||||
省組委會 (辦公室) 意 見 | (蓋章) 2010 年 月 日 | |||||||
Δ 縣項目辦填寫,省級組委會審核后加蓋公章報全國組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