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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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Disclosure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北京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人基會)立會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為規范和加強志愿者管理工作,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務的形式參與各項公益活動,推動人口福利與衛生健康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愿者,是從愛心、信念和責任出發,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自愿參與人基會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和公益活動,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第三條 人基會志愿者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人口福利與衛生健康事業;
(二)一般要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社會奉獻精神;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人基會的相關規定;
(四)具備為人基會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志愿服務所需的基本能力和時間。
第二章 服務領域與形式
第四條 人基會志愿者服務領域:
(一)人基會開展的各類公益項目和活動;
(二)人基會組織的有利于人口福利與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中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五條 志愿者服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譯校對、文秘撰稿、檔案管理、法律支持、財務顧問、項目策劃實施、禮儀會務接待以及人基會其他工作需要的服務。
第三章 志愿者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志愿者的權利:
(一)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參加人基會組織的與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培訓;
(三)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了解與志愿服務有關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五)就具體志愿服務工作向人基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獲得人基會出具的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七)申請注銷個人志愿者注冊;
(八)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志愿者的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按照人基會安排積極參加服務活動,遵守保密規定,服從人基會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服務項目調整,離崗時做好相關的工作交接。
(二)參加人基會開展的安全知識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防范規定,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參加服務活動。
(三)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不得以人基會志愿者身份從事非人基會安排的活動;
(五)自覺維護人基會志愿者的形象;
(六)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七)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人基會;
(八)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及人基會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相應義務。
第四章 申請加入與退出
第八條 人基會各部門根據專項基金或項目實際情況建立志愿者信息庫,常年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申請加入。
第九條 申請人可到人基會網站了解本項志愿服務管理辦法及各項目志愿服務管理具體要求,填寫《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志愿者申請表》進行申請。申請人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如出現虛假信息等情況,人基會有權立即取消其志愿者資格,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申請人經人基會批準后,填寫《志愿者信息登記表》,審核通過后正式成為人基會注冊志愿者。
第十一條 人基會各部門需要志愿者服務,應首先在各自建立的注冊志愿者信息庫中挑選,如無合適人選,可通過其他渠道招募。
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愿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二條 欲中止/終止服務的注冊志愿者,可向人基會提出申請,經確認后辦理相關手續。在履行志愿者義務期間,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向人基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的,不得單方停止服務或擅自離崗。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條 人基會對志愿者實行分類管理、統一調配。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條 各專項基金或部門負責志愿者的登記、培訓、考核評價、激勵表彰等。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后,由活動負責部門如實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記錄志愿服務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辦法,按民政部《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 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人基會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志愿者發生意外或傷病時協助志愿者按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辦理保險理賠手續。
第十七條 志愿者在參與志愿服務過程中,因人基會過錯受到損害的,人基會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基會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志愿者在人基會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志愿者對損害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志愿者造成損害,人基會應當支持受損害的志愿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條 人基會志愿者參加服務活動時,一般需統一佩戴人基會志愿服務標志。人基會對活動中表現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勵辦法:
(一)對于長期參與志愿服務的優秀志愿者,經雙向選擇,可優先聘用為人基會正式工作人員;
(二)將志愿者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其所在學校、單位、社區,或在人基會自辦刊物、網站進行宣傳報道;
(三)向相關組織推薦,參與有關獎項的評比。
第二十一條 人基會作為慈善組織,可作為相關專業在校學生實習基地,并為志愿者做出實習鑒定。
第二十二條 人基會對不遵守《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志愿者管理辦法》的,或者因其個人行為對人基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將視情況進行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其注冊志愿者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