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目標,提高公益慈善項目的社會知名度,吸納更多社會力量的支持,規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幸福陽光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基金名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幸福陽光基金。 第三條 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接受基金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基金宗旨:廣泛動員社會資源,開發并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平臺,深入開展“幸福”系列公益項目和救助活動的宣傳推廣,提高社會知名度,拓寬籌資渠道,擴大項目規模。 基金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章程》、《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基金的資助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尊重捐方意愿、體現資助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 第五條 基金來源: 1、由北京圣唐海納國際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組織100萬元成立基金; 2、社會募捐和企業捐贈; 3、組織開展專項籌集活動及合作項目募集的資金;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條 基金捐贈: 1、郵政匯款:北京市海淀區大慧寺12號2444信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郵編100081; 2、銀行匯款:人民幣開戶行:工商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帳 戶名 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人民幣帳號:0200002909014407253 外幣開戶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帳 戶 名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外 幣 帳號:778350014171 3、網絡在線捐贈:www.cqjswz.com 捐贈注明:幸福陽光基金。 4、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由基金會開具財政部統一監制的公益事業捐贈專用票據,捐贈人可據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基金接受的非貨幣形式捐贈,除捐贈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委會可以對捐贈物品進行義賣或公開拍賣,所得款項計入基金。 第七條 基金的用途: 1、在全國城鄉發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公益項目招貼宣傳畫。 2、在全國城市社區建立宣傳陣地,進行公益宣傳。 3、組織并開展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公益項目的宣傳和籌資活動。 4、舉辦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公益項目主題晚會,制作、發行相關主題的影視作品。 5、組織編輯出版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公益項目相關內容的書刊。 6、進行慈善文化的研究和傳播,開發和建設與人口福利事業相關的文化創意產業。 第八條 基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在本基金用途范圍內,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公益性質,以利國利民為原則,以促進基金會公益項目宣傳推廣為目的的項目,向本基金管委會提交項目計劃書; 2、項目審核。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后,提交基金會審批; 3、項目評審。經基金會審批后,項目立項執行; 4、獲得資金。項目審批后,按照項目計劃書中的預算方案,撥付項目執行資金; 5、終期評估。項目結束后,邀請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終期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進行公告。 第九條 基金設在基金會,由基金會設立專項財務科目、專款專用。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監督管理: 1、基金每年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并對接受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2、基金每年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對每筆接受捐贈發布的公益宣傳活動做出預算,并嚴格在計劃預算范圍內開展工作。 3、基金接受捐贈所發布的公益宣傳、以公益宣傳為主題的活動等,其支出均為公益支出。基金年度公益支出按照相關制度執行,公益支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會管理條例》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的要求辦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基金設管理委員會,專責基金籌募、管理和項目實施。基金管委會由基金會、創始發起人組成。新一屆委員由上一屆管委會推薦產生。本屆管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推薦增補委員或特邀委員若干名。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執行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執行主任主持管委會工作。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選舉和罷免執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3、擬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報基金會理事會審議; 4、決定委員的增補和調整; 5、對擬開展項目活動的立項和相應的執行方案、基金使用計劃進行審定; 6、擬定本基金的終止及其它重大事項,報基金會理事會審議。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本基金的辦事機構。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北大街5號627室。辦公室主任由管委會提名聘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十五條 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終止時,由管委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管委會委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基金終止前須在基金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內,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基金經基金會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即為終止。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由管委會按照捐贈人意愿形成決議,經基金會批準后處理;沒有明確指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由基金會用于開展與本基金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通過并經基金會批準后生效,本章程修改同樣經過上述程序。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2011年 1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