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工程
幫助困境母親,建設幸福家庭幸福工程
幫助困境母親,建設幸福家庭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名稱為幸福工程,該項目是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和原中國人口報社共同發起的一項公益項目。
第三條 項目宗旨:幫助困境母親,建設幸福家庭。
第四條 扶助對象:困境母親
第五條 主要任務:“扶弱濟困、扶智賦能、扶助健康”。“扶弱濟困”是幫扶受助母親發展生產、勤勞致富;“扶智賦能”是幫扶受助母親普及科學知識、提升發展能力;“扶助健康”是幫扶受助母親改善健康狀況、提高健康素養。通過“三扶”內容,幫扶以困境母親為主的女性群體及其家庭改善生活條件,提升發展能力,建設幸福家庭。
第六條 幫扶模式:多元幫助,精準到人,扶持帶動,防止返貧。
第七條 幸福工程全國組織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
組委會)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原中國人口報社和捐贈人代表等組成,是幸福工程的全國性組織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全國組委會每五年改選一次。幸福工程省級組委會(辦公室)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幸福工程工作執行機構,發生人員變動時應將變動后的人員名單報全國組委會備案。
第二章 資金募集與使用
第八條 動員社會資源,多方籌措善款。
針對中央和國家機關、愛心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開展集中勸募、互聯網公益眾籌等不同形式的善款勸募活動。
第九條 用于扶弱濟困、扶智賦能、扶助健康和“三下鄉”活動及項目宣傳等,慈善活動支出不低于所募善款總額的90%,用于人口基金會事業發展費用不超過所募善款的10%。“三下鄉”活動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幸福工程”捐贈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扶弱濟困”:原則上,每位受助人單次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個項目點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項目周期一般為三年。
“扶智賦能”:依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資金數額,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項目周期不超過五年。
“扶助健康”:圍繞女性常見病、多發病、各類大病開展科普宣傳、診查治療、大病救助、物資捐贈、改善基層醫療水平等幫扶。
第十條 分時段、分層級對幸福工程項目資金進行管理。2020年以前,全國組委會投放的扶困項目資金依然沿用“小額資助、直接到人、滾動運作、勞動脫貧”的運作模式。
2021年起,全國組委會資助的幸福工程項目資金采取滾動運作、一次性資助等方式。
各省級組委會(辦公室)及地方組織機構,經幸福工程全國組委會授權,所募集資金主要在當地開展項目,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地方政府為幸福工程提供的配套或支持資金,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使用。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全國組委會定期對項目實施單位資金管理及項目實施等工作進行評估、核查、督導。原則上超過100萬的項目,由實施單位聘請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單獨審計。
第十二條 立足資助型模式,確定立項流程。發布項目信息—項目申報—項目審核—批準立項。
第十三條 規范項目管理,統一執行流程。簽署協議—撥付項目款—項目啟動—項目實施—信息公示—項目督導—項目評估—資料反饋—檔案留存。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項目內容需要變更,應在變更前向全國組委會提交變更后的項目方案及預算,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項目結束后,如項目資金有剩余,經全國組委會確認后可采取退回、繼續使用等方式處置,繼續使用資金的需提交剩余資金的項目方案和預算。
第十五條 幸福工程項目由申報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原則上按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與該單位所簽協議執行,申報單位執行經費不超過項目資金的10%。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反饋項目工作信息、準確填報項目管理軟件、提交項目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須對項目進行宣傳推廣,結合“國際勞動婦女節”“母親節”“國際家庭日”等特殊節日、紀念日等節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須按照《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社會通報善款募集和資金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在披露受助人、捐贈人信息時,應注意對其隱私的保護。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幸福工程全國組委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